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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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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枪支、军用或警用械具类(含主要零部件),包括:
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、发令枪等。
其他枪支:样品枪、道具枪等。
军械、警械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、刺刀等。
国家禁止的枪支、械具: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防卫器等。
上述物品的防制品。
2.爆炸物品类,包括:
弹药:炸弹、手榴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和子弹(空包弹、
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)等。
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电导爆系统、爆破剂等。
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、爆竹等。
上述物品的防制品。
3.管制刀具: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同公安部颁布实施的《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》 中所列出的刀具,包括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
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、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等。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、使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,只准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销售、使用.
4.易燃、易爆物品,包括:
氧气、氢气、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;
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;
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;
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等易燃液体。
5.毒害品:包括氰化物、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。
6.腐蚀性物品:包括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液蓄电池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等。
7.放射性物品: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。
8.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,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。
9.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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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类行李的规定如何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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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,体积每件不能超50×75×90cm;
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,体积每件不超过20×40×55cm;
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,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,持头等舱客票的 旅客,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,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, 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,每件随 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超 过20×40×55cm,超过上述重量,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, 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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