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起重吊裝
2017-08-10

起重吊裝安全技術要求
(1).起重吊裝有下述情況之一時 , 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:
a.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,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體,及斜拉斜吊等;
b.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,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,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、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;
c.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,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;
d.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;
e.工作場地昏暗,無法看清場地、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。
(2).司機操作時,應遵守下述要求:
a.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住器停車 ;
b.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、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;
c.吊運時,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,吊臂下不得有人 ;
d.設備搬運機工作時,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;
e.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,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起吊后,再平穩地吊運 ;
f.無下降極限位置限位器的起重機 , 吊鉤在低工作位置時 , 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;
g.起重機工作時,臂架、吊具輔具、鋼絲繩、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小距離不應小于的規定;
h.流動式起重機 , 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、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;
I.對無反接制動性能地起重機,除特殊緊急情況外,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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